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章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