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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

张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章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