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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刑执字第2号

田树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当事人
田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刑执字第2号罪犯田树利,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树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田树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田树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树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

本院认为,罪犯田树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树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