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桥西区白玉建筑用构件租赁站,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经营者赵跃军。原告桥西区旺发建筑用构件租赁站,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经营者王福娟。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泰英。本院在受理原告桥西区白玉建筑用构件租赁站、桥西区旺发建筑用构件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桥西区白玉建筑用构件租赁站、桥西区旺发建筑用构件租赁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西区白玉建筑用构件租赁站、桥西区旺发建筑用构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桥西区白玉建筑用构件租赁站、桥西区旺发建筑用构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桥西区白玉建筑用构件租赁站、桥西区旺发建筑用构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潘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