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田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