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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12号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田某,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