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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08-1号

鲍红奎与王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红奎,王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08-1号申请执行人鲍红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旭,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旭收入2358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