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建,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耀正硅酸盐制品厂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周细厚,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武汉市洪山区建筑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柳运华,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碎铁厂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周文建与周细厚、柳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文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周细厚、柳运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周细厚、柳运华向周文建返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124,926.67元(从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周细厚向周文建返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损失79,437.50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3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均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周细厚、柳运华向周文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4、周细厚向周文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5、周细厚、柳运华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799元。周细厚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现查明,截止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周细厚、柳运华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5,805元,被执行人周细厚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9,837.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细厚银行存款人民币833,705.6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运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70,130.6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