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继金,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韩宪亮,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脉亮,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侯本利,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宁继金因与被申请人姬脉亮,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继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阴 波
审 判 员 李毅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