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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451号

宁继金与姬脉亮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继金,姬脉亮,侯本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继金,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韩宪亮,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脉亮,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侯本利,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宁继金因与被申请人姬脉亮,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继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阴 波

审 判 员  李毅斌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