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陈亮,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郭元军,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郭元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以其与被告郭元军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亮负担,余款262.5元退回给原告陈亮。
审 判 长 李 超 宋
代理
审判员 刘 东 海
代理
审判员 刘 建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申皖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