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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69号

曾娇、肖路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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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娇,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地���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肖路华,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2013年6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王文峰,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薛攀飞,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张纲晓,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路春歌,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曾娇在本市荔湾区通行巷12号104房旁边,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5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曾娇伙同被告人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等人在上址聚众赌博,由被告人肖路华负责派牌和抽水,被告人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负责望风时被现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曾娇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700元、赌具扑克牌1副;在被告人肖路华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700元;在被告人王文峰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600元;在被告人薛攀飞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50元;在被告人张纲晓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00元;在被告人路春歌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6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路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娇、薛攀飞、张纲晓辩称只是参与赌博,没有开设赌场。

被告人肖路华、王文峰、路春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曾娇及其同伙在广州市荔湾区通行巷12号104房旁边,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5年6月17日14时���,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等人在上址继续聚众赌博,由被告人肖路华负责派牌、抽水,并将抽水的钱交给被告人曾娇,被告人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负责在周围望风。公安机关经过跟踪侦查,现场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曾娇身上缴获赌资1700元、赌具扑克牌1副,在被告人肖路华身上缴获赌资700元,在被告人王文峰身上缴获赌资600元,在被告人薛攀飞身上缴获赌资150元,在被告人张纲晓身上缴获赌资100元,在被告人路春歌身上缴获赌资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2.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和赌资的情况。3.抓获经过、��案经过、执勤经过,证实六被告人被现场抓获的情况。4.证人董某的证言:2015年6月17日12时左右,我和民警来到广州市荔湾区长寿东路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附近,看见十几个人围在一起用扑克牌赌钱,民警安排我在通行巷12号104房正对面的电脑维修店负责观察现场情况,看谁负责发牌、抽水、抽水钱的交接等情况。因为经过前一段时间的侦查,我们已经大概知道了赌博人员的分工。当时看见一个穿深蓝色衣服的男子在派牌和抽水,并把抽到的水钱交给一个穿白色T恤、有纹身的男子。当纹身的男子手上的钱多了时,有个穿白色上衣、灰色牛仔短裤的女子就走过把钱拿走。那个女子拿了三次水钱后,走到离赌博20米左右的一间杂货店门口,将手中大约1000至2000元的抽水钱交给另一个男子。我看见这个情况后,立即告诉外围的民警并回到电脑维修店继续观察。不��,赌博人员可能有所警觉,就分散在周围。这时我看见我的同事过来,我就跑过去把派牌和抽水的男子控制住,并让其指认其他抽水和赌博人员,我们同时把有参与赌博的人员控制住后带回派出所处理。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肖路华就是负责派牌和抽水的男子,被告人王文峰就是负责看风和把抽到的水钱交给他人的男子,被告人曾娇就是收取抽水钱的女子。5.证人许某的证言:我在通行巷12号东边开了一间士多店,大约从2014年开始,在士多店旁边有人长期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档,还经常引起街坊市民报警。他们经常分散在周边,一看到有警察巡逻经过,他们就会通知赌博的人离开。我认得出负责“看风”的男子和开赌档的老板,因为我看过他们的正面,他们过来买东西时也有过接触。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张纲晓、路春歌、薛攀飞就是在赌档看风的人。6.证人谭某的证言:2015年6月17日12时40分许,我在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看到五、六个人围在一张木圆桌上用扑克牌在玩“三公”赌博。派牌的男子派牌并抽取水钱,将抽到的钱放在后裤袋里。我也下注参赌,输了300元之后都没有人下注了,这时就有一个女子从旁边走到木圆桌旁边,派牌的男子从后裤袋里拿出抽到的现金交给女子,女子拿了现金便离开。过了几分钟,就有几个人围起来再玩,我也继续拿钱出来玩,我总共输了约有现金人民币800元。14时许,就有便衣民警到场检查,并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派牌的男子及过来向派牌男子拿钱的女子通过相片也能辨出来。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曾娇就是拿走抽水钱的女子,被告人肖路华就是发牌和抽水的男子。7.证人廖某的证言:2015年6月17日13时40分许���我途经通行巷12号时,看到有5、6个人在那里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博。我们是在露天的公共场所那里赌博,没有人提供场所,赌博所用的扑克牌由抽水的人提供,每盘抽水20元人民币,开牌后他直接在赌资里面先将水钱拿走。被带回派出所的其他人都是围在旁边看或在旁边走来走去,我知道他们都是组织者,因为我每次去都见到他们在那里,而且他们在我们赌博的时候都是在附近帮忙“看风”。除了今天“抽水”的男子,还有一名今天上身穿白色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也曾经负责“抽水”。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王文峰、路春歌就是负责看风的男子。8.证人方某的证言:2015年6月17日13时许,我在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看到很多人围在一张圆桌上用扑克玩“三公”赌博,一个穿间条短袖上衣的青年男子负责发牌,其他六七个男子站在周围下注,从10元到100元都有,有些人赌了一下就走了,然后又有其他人上去赌博,他们就这样一直赌了一个小时左右就有便衣民警将他们抓获,我也被派出所带回处理。9.证人邢某的证言:2015年6月17日13时左右,我在同德围开车接上我的朋友叶某一起到长寿东路菜市场附近找我妻子曾娇,因为她经常在那里赌钱。我看到我妻子坐在旁边的士多店那里,我就过去和她说话,叶就自己过去赌“三公”。后来叶将身上的钱输光了,他就问我借了4500元继续赌。过了一会就被警察抓住了。我车上的23副扑克牌是我妻子曾娇购买放在我车上的,2根警棍是我堂弟放在我车上的。附辨认笔录,辨认出照片中的23副扑克牌、两根警棍就是在我小车上搜出来的。10.证人叶某的证言:2015年6月17日12时许,我的朋友邢某打我的手机,说他老婆在通行巷开了一个赌场,问我是否有兴趣过去赌“三公”。我因没什么事做就答应他。之后,邢开车将我带到通行巷12号104房旁边,我见到已经有很多人围住一张台赌“三公”,我进去赌了半小时,身上的7000元全都输光了。我向邢借钱继续赌时,有人大声说抓人了,我就跑,之后被两名便衣抓获,邢也被民警抓获。这个赌场是邢的老婆开的。今天是由一名穿蓝色上衣、黑色西裤的男子负责派牌并负责抽水。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广州市荔湾区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的情况。13.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曾娇的供述:我是6月l7日14时在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的地��被抓获的。我认识“阿纲”、“阿某”、“老二”(薛攀飞),都是一个多月前在赌博现场认识的,其他人也见过面。就是“阿某”借了我500元,“阿某”还了钱给我。有时在赌博的时候我也向其他人借钱的,我现在身上有其他人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62×××49),是我的朋友张某前几天放在我这里,我借来转账用的。6月17日当天,我是过去参与了赌博,后来就坐在附近的士多店,我的老公来到跟我说了几句话后又回到赌博现场,随后就被抓了。我只是去那里赌了钱,没有做其他的事情。我没有交东西给我的老公。我是参与赌博的人。我来这里赌钱大约有一个月左右,几乎每天都来,有时一天来2次。15.被告人肖路华的供述:2015年6月17日14时许,我在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赌博时被抓获。当时一起被抓的共11人,其中有一名女性,我只认识邢某和薛攀飞。���是因赌博被判八个月后于2015年6月15日出来的,6月17日薛攀飞打我的手机说在通行巷有赌博,问我是否有兴趣,我见没事就跟薛攀飞来到通行巷赌博。我当天开始是与薛攀飞、王文峰斗地主,后来人多了才赌三公。我带了1100元,输了400元,剩下700元。16.被告人王文峰的供述:2015年6月17日12时许,我到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处,这里是我们聚众赌博的地方,我到时已经有人在赌博,而我们平时在这负责派牌的、抽水的、望风的以及老板娘五六个人都已到齐。当时参赌人员大约五六,我见人少就加进去赌了几把(也就是做媒),后来参赌的人越来越多我就出来让参赌的人去赌,而到旁边一边玩手机一边帮老板娘望风,有时也会在旁边钓鱼(就是见谁牌好就下谁),到14时许参赌人就散了,我将身上的500元给老板娘,当我走开没几步时就被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在我身上搜出600元和一台手机。同时便衣民警将其他人抓获并一齐带回派出所处理。我们抽水没有固定多少,抽到的水钱交给老板娘。负责打荷(派牌)的是肖路华,我和张纲晓、路春歌、薛攀飞四人给老板娘望风,扑克牌由老板娘提供,老板娘叫人进行赌博,并叫我们这些人给她派牌(打荷)和抽水以及望风。我是从今年5月下旬开始到这里赌博,开始我只是参与赌博,因输了很多钱,就向老板娘借钱借了3000元,后来因为没钱还老板娘,我就问她这里是否需要我帮忙,老板娘就叫我帮她望风。我从5月底来这里赌博时,老板娘就在这里组织人赌博抽水,每天组织两次。我认识老乡路春歌,参赌人员都是附近的街坊,有一部分是外面来的,谁介绍来的我不清楚。在被抓获的男子中有我的几名老乡帮老板望风,他们是张纲晓、路春歌、薛攀飞。肖路华负责抽水,当凑够一百���就会放到自己的裤袋里,过半小时老板娘就走过来,肖路华就把身上的水钱交给老板娘,一般是400元至500元。当天老板娘收了多少水钱具体我不清楚,我见过来收水钱有五、六次,而且当天也几个下注比较大,所以抽的水钱也较多,肯定有5000元。老板娘每天来这里收水钱,每天给我们每人100元,是在赌博结束后给的,如果当天抽水多,她会给多一点。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曾娇就是老板娘,被告人肖路华是负责派牌抽水的人,被告人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负责望风的人。17.被告人薛攀飞的供述:2015年6月17日中午11时许,我到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打牌赌博。我、张纲晓和另一老乡一起玩斗地主赌博,玩了几盘后,有几个中老年人过来玩三公赌博,我没钱了就没有参与了,我坐在椅子上看他们赌博,后来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带回派出所。我是从2015年6月8日开始偶尔来通行巷参与赌博的,来了有5、6次。我只认识张纲晓,其他的人见过面不知道名字。一起被抓有11人,其中有河南老乡张纲晓、王文峰。18.被告人张纲晓的供述:2015年6月17日12时许,我到通行巷12号104房侧的旁边,当时见到有几个人在斗地主赌钱,我就参与了斗地主赌钱。后来其他人就开始赌“三公”,因为我不会就站旁边看,到13时30分许被便衣民警抓获。19.被告人路春歌的供述:2015年6月17日14时许,我在通行巷12号104房侧边赌博时被抓获,一起被抓获的有老板娘,她在赌博现场专门抽水。抽水的还有肖路华,每半个小时抽完水钱后,老板娘就走到肖路华身边将水钱拿走,老板娘都是拿着一个挂包,水钱都是放在挂包里面。通行巷12号这里是一个月前(5月初)开始就有赌博。每天是12时至14时许,有时是17时左右,晚上从20���至24时左右,晚上都是开场赌博,每局的抽水是10元、20元、50元不等。老板娘每天的抽水钱能达到1000元至2000元。一共被抓获的另外10人,我都认识的,但不知道他们的姓名。他们的角色是做媒、望风、看场,这些角色是轮流来做的,并没有固定的。6月17日当天是肖路华派牌和抽水的。因为参与赌博当中有6个人的赌注比较大,他们每局赌500元至1000元,所以当天抽水也比较多,老板娘大约抽到5000元的水钱。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曾娇就是在赌博现场收水钱的女子,被告人肖路华就是负责现场抽水钱的男子,被告人王文峰是当时将抽水钱交给老板娘的男子。20.被告人肖路华的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肖路华曾因犯罪被判刑,是累犯。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肖路华、王文峰、路春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路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娇、肖路华、王文峰、薛攀飞、张纲晓、路春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解,经查实,有参赌人员的证言、被告人肖路华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的当庭指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曾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以及被告人薛攀飞、张纲晓负责为赌场望风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被告人曾娇、薛攀飞、张纲晓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薛攀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纲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肖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王文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路春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依法缴获的赌资及扑克牌(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蔡正尧

人民陪审员  袁华就

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诗云梁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