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1137号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288号新世纪豪园27号新世纪大厦第三层B单元,注册号:441900000781864。法定代表人李卓安。委托代理人叶婵娇、谭茂枝,分别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洪江,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唐世英,女,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洪江、唐世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通知原告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敬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