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闫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万怀申请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闫东偿还申请人张万怀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201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闫东偿还申请人张万怀2011年9月26日前所欠剩余利息6708元(29718元-2301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闫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闫东偿还申请人张万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从2015年12月起每月29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还完为止,其余一切申请人愿意放弃。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560元由被执行人闫东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代理
审判员 薛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