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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恢字第29-2号

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行、王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行,王瑛,欧阳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行,住所地: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宿秀发,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瑛,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执行人:欧阳书平,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欧阳书平名下的座落于吉首市××办事处人民北路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峒》字第××号),2015年11月27日买受人罗其龙(身份证号)以2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座落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人民北路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峒字第××号)的查封.二、座落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人民北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峒字第××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其龙所有。

三、买受人罗其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振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