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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恢字第182号

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芜市丰烨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莱芜市舜泰纸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丰烨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莱芜市舜泰纸业有限公司,王彬,张红,杨玉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恢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丰烨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舜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贞,经理。被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杨玉贞。上列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6日作出的(2008)莱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代偿借款本金590200元及利息,违约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