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臧家文。被执行人杨培昌。被执行人诸城市金昌捷训驾驶员陪练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36号金屋小区2号楼3614商铺。法定代表人陆秀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臧家文与被执行人杨培昌、诸城市金昌捷训驾驶员陪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24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8470元。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 江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