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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517号

江波与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波,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江波,男,生于1970年5月19日,汉族,居民。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何椰。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江波与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江波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波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高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江波负担。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