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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011号

殷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011号被执行人殷应。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殷应盗窃罪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0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永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