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冷富友,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速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谭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富友诉被告重庆速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冷富友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冷富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乾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