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李红霞,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琪琪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号*******栋*层。负责人许月文,校长。委托代理人周炎,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霞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琪琪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以下简称琪琪康复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帝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霞,被告琪琪康复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4年5月20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老师。
四、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被告琪琪康复中心从2014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为原告李红霞参加社会保险。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400元。
六、员工的工作年限:11个月零11天。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2015年4月30日,被告琪琪康复中心向原告李红霞发出《辞退李红霞的理由》,以原告李红霞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生病不通知家长、工作失职等现理由将原告李红霞辞退。被告琪琪康复中心申请证人欧某、徐某到庭作证,证明被告琪琪康复中心辞退原告李红霞的理由属实。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4月30日。
九、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5月(因原告李红霞没有举证,具体日期不详)。
十、仲裁请求:1.支付辞退赔偿金一个月工资2400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个月工资26900元,合计29300元。
十一、仲裁结果: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香劳人仲案(2015)9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琪琪康复中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李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2.驳回李红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李红霞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辞退赔偿金一个月工资2400元(劳动仲裁判定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被告尚未执行。);2.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个月工资26900元,合计293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向本院提出起诉,因此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2015)919号仲裁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原告李红霞请求被告琪琪康复中心支付辞退赔偿金一个月工资2400元问题,原告李红霞不具有湖南岳阳师专大专学历,经调查后其最高学历为高中毕业,但其在填写《个人简历》时自称大专学历,其目的是应聘被告琪琪康复中心的教师职位,有不诚实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红霞没有经过教师专业培训,不具有从事教师资格,其在被告琪琪康复中心的“教学”工作中必然不能胜任工作。被告琪琪康复中心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明以原告李红霞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生病不通知家长、工作失职等,并证明被告琪琪康复中心辞退原告李红霞的理由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红霞要求被告琪琪康复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琪琪康复中心聘用原告李红霞,应在原告李红霞入职前对其必要的身份核查和要求其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但被告琪琪康复中心并无经过上述程序,而直接录用原告李红霞,还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原告李红霞填写《个人简历》时,虽有不诚实的行为,但其没有提交虚假的证件,不构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第条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双方的劳动关系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李红霞要求被告琪琪康复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红霞在被告琪琪康复中心工作11个月零11天,其平均工资2400元,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4880元(2400元/月×10个月+2400元/月÷30天/月×11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琪琪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红霞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80元;
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琪琪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无须向原告李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琪琪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帝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