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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757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华东支行、宋祥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华东支行,宋祥娟,曹祥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华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岭居委。代表人陈波,行长。被执行人宋祥娟,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曹祥君,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祥娟、曹祥君债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祥娟、曹祥君银行存款60万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