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明,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富,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审
被告:黄彩英,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审
第三人:顾金根,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郑卫明为与被上诉人王金富及原审被告黄彩英、原审第三人顾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郑卫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卫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舒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