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84号

李正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正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84号原告李正军,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卫民,林州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负责人胡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乾,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军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军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军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李正军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

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