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238号申请执行人陈兵。被执行人徐健红。被执行人孙留芳。关于陈兵与徐建红、孙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84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余款38000元,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