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张力,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告安翠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安翠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本案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诉讼费用。
代理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