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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912号

张力与安翠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力,安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张力,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告安翠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安翠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本案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诉讼费用。

代理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