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师金,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潜山路59号。委托代理人石明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咸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
负责人:奚爱红,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经理。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0号。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曾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