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玉市执字第0001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更却与被执行人王字才其他案由一案,(2015)玉市民初字第000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字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更却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字才履行法律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俊已履行法律确定的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2015)玉市民民初字第000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更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