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凯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华润新村17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凯诚电器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宏亮
审 判 员 谢 铭
代理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