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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429号

申请执行人孔兴源与执行人夏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孔兴源,男,1961年5月8日生,个体。被执行人夏孝辉,男,1962年11月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兴源与执行人夏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小凤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卞卫明

审判员  倪 智

审判员  刘 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