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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13-2号

黄克与郭建斌、陈碧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克,郭建斌,陈碧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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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13-2号申请执行人黄克。被执行人郭建斌。被执行人陈碧珍。黄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建斌、陈碧珍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637850元,执行费人民币28778.50元。本院已审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黄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建斌、陈碧珍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