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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诉前保字第511号

李永山与赵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
当事人
李永山,赵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511号申请人李永山。被申请人赵玉彬。

申请人李永山因与被申请人赵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J×××××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李永江自愿以自有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鲁J×××××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