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335号原告袁玲莉,女,1970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卫斌,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玲莉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袁玲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玲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玲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宋宏凯
审 判 员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