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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初字第00335号

原告袁玲莉与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玲莉,西安市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335号原告袁玲莉,女,1970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卫斌,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玲莉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袁玲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玲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玲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宋宏凯

审 判 员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