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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108号

尹力、余祥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力,余祥祥,管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力,男,汉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祥祥,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管羽,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再审申请人尹力因与被申请人余祥祥、管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力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原二审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借其8万元,但原审时申请人提供了一张“借尹力现金58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中,申请人认可50万元并不是借其本人的,该50万元也在另一案中由他人持另一借条另行主张,申请人对该8万元借款中的2万元如何交付的陈述与其妻子在原审及二审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且被申请人对该8万元借款不认可,申请人亦无其它转账凭证或取款记录等有关证据相佐证,原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在原二审庭审时申请人未对合议庭提出异议,庭审笔录上亦有申请人的签名,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尹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尹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会平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