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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大同市骏腾抗磨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商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同市骏腾抗磨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大同市骏腾抗磨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周士庄镇二十里铺。法定代表人温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文杰,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2月16日两次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分包的神东煤炭集团大柳塔选煤厂扩建项目建设工程供应铸石板并进行粘贴施工,单价每平米290元,以实际粘贴面积计算,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款80%,落煤后付款95%,留5%保证金,保质期一年。2012年1月10日原告全部施工完毕,并验收落煤使用。经原告与被告大柳塔项目部双方结算,铸石板实际粘贴量总计6276平方米,总价1820040元。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付款105万元,拖欠770040元,其中欠工程完工及落煤后应付款679038元,欠保证金到期款91002元。后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经营困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工程完工及落煤后应付款679038元,欠保证金到期款91002元及两款利息147856元,合计917896元。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由于原告的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减少部分工程款的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分包的神东煤炭集团大柳塔选煤厂扩建项目建设工程供应铸石板并进行粘贴施工,全部施工完毕后原告与被告大柳塔项目部双方结算,铸石板实际粘贴量总计6276平方米,总价1820040元。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付款105万元,尚欠770040元工程款被告未给付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同市骏腾抗磨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0000元。

二、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12979元,减半收取6489.5元,由原告大同市骏腾抗磨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志钢

审判员  张光宇

审判员  石义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