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晔,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蒋芙蓉。被执行人包纪雷。被执行人包永全。被执行人瞿雪云。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小贷公司)与蒋芙蓉、包纪雷、包永全、瞿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芙蓉、包纪雷应共同归还国泰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国泰小贷公司对包永全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体育新村5幢502室及车库)顺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之后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23元由蒋芙蓉、包纪雷、包永全、瞿雪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蒋芙蓉、包纪雷向国泰小贷公司借款30万元。包永全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体育新村5幢502室及车库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到期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包永全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体育新村5幢502室及车库委托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包永全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体育新村5幢502室及车库价值为1040588元。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该房屋,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的意见,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家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