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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474号

殷世先与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世先,潘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殷世先,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成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先与被告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世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世先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尔航

代理

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