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殷世先,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成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先与被告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世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世先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尔航
代理
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