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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971号

何淑贤与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淑贤,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71号

原告:何淑贤。

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轧树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贤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慧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于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