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658号
原告:王志友。
被告:XX宾。
被告:大连森泰克斯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友诉被告XX宾、大连森泰克斯物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XX宾、大连森泰克斯物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友撤回对被告XX宾、大连森泰克斯物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后为168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