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285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立明、焦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立明,焦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明。被执行人焦玉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明、焦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7154.8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2715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