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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85号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刘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强、赵龙祥,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文,个体工商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青

代理

审判员 孙 坚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