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20750126-7。
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男,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均,男,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门分社员工。
被告:李方均,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方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罗稜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