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2517号

刘景红与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景红,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517号申请执行人刘景红。被执行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红与被执行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