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56号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亚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庆友,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朱艳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姬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