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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923号

汪向东与杨华兵、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向东,杨华兵,李建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汪向东。被执行人杨华兵。被执行人李建鸿。关于汪向东申请执行杨华兵、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向东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华兵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沱江新城·阳光水岸12(Z)1-2-1号(所有权证字号:2009-073133)房屋,被执行李建鸿财产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飞

审 判 员  杨测建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