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汪向东。被执行人杨华兵。被执行人李建鸿。关于汪向东申请执行杨华兵、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向东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华兵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沱江新城·阳光水岸12(Z)1-2-1号(所有权证字号:2009-073133)房屋,被执行李建鸿财产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飞
审 判 员 杨测建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