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00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红;职务,客户经理。被告刘树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陈振芝,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常玉霞,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常得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树林、陈振芝、常玉霞、常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常得勇、刘树林、陈振芝、常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迪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