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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439号

李福与杨存银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杨存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李福,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存银,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诉被告杨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李福负担。

审判长张恒宁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苏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