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李福,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存银,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诉被告杨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李福负担。
审判长张恒宁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苏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