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94号原告黄必荣,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壮族,现住那坡县。被告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罗玉雪,女,1981年5月20日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必荣与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蒙继能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书记员覃文超担任记录。原告黄必荣,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的委托代理人汪欣泉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欣泉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黄必荣借款本金5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25日。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只于2015年7月4日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原告多次追款未果,故至本院,并要求被告罗玉雪与被告���欣泉连带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尚欠原告黄必荣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汪欣泉、被告罗玉雪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覃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