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426-1号原告尹伟。被告史学军。被告李爱苓。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史继全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车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