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象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明明,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罗明明窜至桂林市象山区金陵网吧上网,趁被害人赵某熟睡不备之机,徒手将其置于桌面上的��脑包盗走,内有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得手后,被告人罗明明将被盗电脑销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5年6月24日晚间,被告人罗明明窜至桂林市秀峰区官桥村412号,见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一楼院子里的一辆黑色大地飞歌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采取扭断机头锁及推行的方式将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罗明明将被盗电动车销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3元。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明明到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16号3栋潘群科(另案处理)家中玩耍,后二人合谋将被害人邱某1堆放在该栋2单元202室外楼道处的两捆阳工牌五芯电缆铜线共计80米(其中3*95+2*50规格的20米,3*25+2*10规格的60���)盗走后销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铜线价值人民币共计7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李某、邱某1的报案、陈述;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购车收据复印件;电缆铜芯送货单、收据、广西志心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赃物笔记本电脑笔录及照片;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明明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明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16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明明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明明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明明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本院酌情对被告人罗明明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继续追缴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退还被害人赵某;继续追缴大地飞歌牌电动车一辆,退还被害人李某;继续追缴阳工牌五芯电缆铜线两捆80米,退还被害人邱某1。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彭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