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潍城恢执字第227-1-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商业银行。
被执行人:焦国峰。
被执行人:潘玉香。
被执行人:高密市永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商业银行与焦国峰、潘玉香、高密市永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商业银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