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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44号

吉建凤与胡明海、徐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建凤,胡明海,徐本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吉建凤,女,生于1943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明海,男,生于1961年10月25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本县。被告徐本发,男,生于1947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建凤与被告胡明海、徐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建凤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明海、徐本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建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建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建凤负担。

审判员  蔡保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