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师,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程佃进,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花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花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花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李叶葳
代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